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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党的二十大·普法宣传专栏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系列宣传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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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原则,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相结合,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工作要求,坚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和境内疫情反弹。

(二)介绍了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

(三)公共措施

1、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和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品等传统媒体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内容可参考附件1《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

2、疫苗接种

(1)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人群范围扩大至 3 岁以上,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原则,鼓励 3 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接尽接。

(2)对于符合条件的 18 岁以上目标人群进行 1 剂次同源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不可同时接受同源加强免疫和序贯加强免疫接种。

(3)重点提高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群等重症高风险人群的全程接种率和加强免疫接种率。

(4)根据疫苗研发进展和临床试验结果,进一步完善疫苗接种策略。

3、爱国卫生运动

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推进城乡环境整治,不断完善公共卫生设施。

















(四)疫情监测

1、疫情发现报告。

要遵从“逢阳必报、逢阳即报”原则。

2、多渠道监测预警。

按照点与面结合、症状监测与核酸检测结合、传染病监测

系统与其他部门监测系统结合的原则,开展人、物、环境等多渠道监测。具体采取:

(1)医疗机构就诊人员监测。

(2)风险职业人群监测。

(3)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监测。

(4)社区管理人群监测。

(5)集中隔离场所和医疗机构监测。

(6)进口物品及环境监测。

(7)药品监测。

(8)病毒基因变异监测。

详见附件 3《新冠肺炎监测方案》。

(五)疫情处置

1、传染源控制。

(1)确诊病例。确诊后应在 2 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或方舱医院。病例治愈出院后,应当进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

(2)疑似病例。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采集标本进行核酸检测复核,期间单人单间隔离,连续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24 小时),可排除疑似病例诊断。

(3)无症状感染者。参照轻型病例进行管理,在方舱医院进行 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应继续进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

(4)出院(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根据病情进行分类管理治疗。

2、流调与风险区域(人员)划定管控。

(1)流行病学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4《新冠肺炎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与溯源指南》。

(2)密切接触者及其他风险人员判定与管理。

密切接触者采取“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 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以下简称“7+3”管理措施),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2、3、5、 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第 3 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隔离管理期限自末次暴露后算起,解除集中隔离后应“点对点”闭环返回至居住地。

对与感染风险较高的密切接触者同住、同餐、同工作(学习)、同娱乐(如棋牌、卡拉 OK)等长时间密切接触人员判定为密接的密接。密接的密接采取 7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应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在第 1、4、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密接的密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核酸检测均为阴性,且对应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可于第 7 天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将密接的密接调整为密切接触者,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

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共同暴露于婚(丧)宴、餐馆、超市、商场、农贸(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和密闭场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则的涉疫场所暴露人员,经风险评估对感染风险较高的人员采取核酸检测措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5《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指南》。

(3)风险区域划定及防控。

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村)为单位划定,可根据流调研判结果调整风险区域范围,采取“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封控措施。高风险区连续 7 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中风险区,中风险区连续 3 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

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停留和活动一定时间,且可能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中风险区,风险区域范围根据流调研判结果划定。中风险区采取“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管控措施,连续 7 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

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采取“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防范措施,低风险区人员离开所在城市应持 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所有中高风险区解除后,县(市、区、旗)全域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6《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

(4)风险人员协查管控。

对有高风险区 7 天旅居史的人员,采取 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有中风险区 7 天旅居史的人员,采取 7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 1、4、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对有低风险地区 7 天旅居史的人员,3 天内应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3、区域核酸检测。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7《新冠肺炎疫情不同场景下区域核酸检测策略》。

4、人员转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8《新冠肺炎疫情风险人员转运工作指南》。

5、隔离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9《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与居家健康监测指南》。

6、溯源调查。

针对感染来源不明的病例,迅速开展溯源调查,坚持人、物、环境同查,优先排查“人传”的来源。

7、消毒。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0《新冠肺炎疫情疫源地消毒技术指南》。

8、心理健康服务。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1《新冠肺炎疫情心理健康服务技术指南》。

9、疫情信息发布。

发生疫情后,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应于 5 小时内发布疫情、风险区域等相关信息。

















(六)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2《新冠病毒标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

(七)境外输入疫情防控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3《新冠肺炎境外输入疫情防控要点》。

(八)加强重点环节防控

1、重点人群

高暴露风险的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警察、保安等职业人群,结合自身的工作岗位性质、风险等级或所处场所类型做 好个人防护。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核酸检测和闭环作业后的管控措施。本县(区)发生本土疫情后,尽量避免参加聚会、聚餐、婚丧嫁娶等聚集性活动。患有基础性疾病的老年人、孕妇、儿童等要尽可能减少外出,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尤其是通风不良的密闭空间场所。

2、重点机构

对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或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重点机构,加强内部管控、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和个人防护等防控措施。辖区内发生本土疫情后,配合执行当地疫情应急处置要求,同时根据防控需要,养老院、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护理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监管场所可实行封闭管理、视频探访等措施;高等学校可采取封闭管理,减少聚集,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可停止线下授课;大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可采取弹性工作制;重大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可采取封闭管理,减少非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数量等措施。

3、重点场所

对于人员密集、空间密闭等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如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物流园区,农贸(集贸)市场、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月子中心等,要落实通风换气、清洁消毒、体温检测等常态化防控措施。辖区内发生本土疫情后,配合执行当地疫情应急处置要求,同时根据防控需要可采取缩短营业时间,控制场所客流密度,避免举办聚集性活动、大型会议和培训,降低客运场站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客载率等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4《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和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九)组织保障

1、健全指挥体系。

2、强化信息支撑。

3、加强能力建设。

4、加强物资保障。

5、强化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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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第四条第一款: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的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用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据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当属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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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因此,作为公民,我们应当锻炼自己的判断能力,拒绝传播疫情谣言;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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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轻则承担民事责任、承受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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