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已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些知识要牢记
居家办公不碰密
严禁将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回家中;严禁在家中谈论涉密信息,不随意扩大涉密信息知悉范围。
网上办公不谈密
严禁在远程办公、移动办公、视频会议中谈论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
使用手机不拍密
严禁使用手机拍摄、存储、传输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
公共网络不传密
严禁通过互联网邮箱、即时聊天工具(微信、QQ等)方式传输明确标注密级的文件、明确标注不予公开的文件、领导指示批示、工作部署安排等内容。
文件传达不泄密
规范涉密文件收发、传阅、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涉密文件严格按照规定范围阅办,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区域,严禁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打印、复印、扫描涉密文件、资料。
信息发布不涉密
严格做好我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OA系统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严禁违规发布涉密信息。
场所消毒不失密
环境消毒严防失密,进行日常消毒时,要按照规定将涉密文件进行存放,做好非涉密人员的监管工作,严防失泄密问题发生。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市、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负责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确定和管理涉密人员;
(五)确定和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六)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七)开展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八)配备保密技术设施设备;
(九)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十)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十一)协助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案件;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
市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并对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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